山东省省级引进国外智力项目绩效评价实施办法(实行)

作者:时间:2017-08-25点击数:

山东省省级引进国外智力项目绩效评价实施

办法(试行)

鲁人社发〔2015〕9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山东省省级引进国外智力项目(以下简称引智项目)绩效评价机制,全面、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引智项目绩效,根据《山东省省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鲁财预〔2011〕67 号))及相关财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智项目绩效评价,是指通过科学、规范的绩效评价方法、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对引智项目质量和执行效果进行的综合性考评与评价。

第三条  引智项目绩效评价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科学严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引智项目绩效评价的依据:

(一)国家、省、市等发布的引进国外智力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国家外国专家局和省关于引进外国专家、出国(境)培训及引智成果示范推广的相关政策规定;

(三)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复的年度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及省引进国外智力项目资助计划;

(四)引进外国专家、出国(境)培训、引智成果示范推广项目相关申报表格、材料,项目执行情况汇总表、执行情况总结报告等;

(五)引智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相关资料。主要包括引智资金拨付及使用单位相关报表、账目、凭证、检查报告等财务会计资料。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  评价内容

 

第五条  项目绩效目标评价。主要包括长期目标、年度目标和效率目标。其中:长期目标是针对项目所期望达到的长期结果设定的目标;年度目标是针对项目所期望达成的年度结果设定的目标;效率目标是在实现项目结果方面体现成本节约或效率提升的目标。

第六条  项目决策评价。主要包括项目设计是否合理;项目决策依据是否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或年度工作计划、决策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资金分配办法和分配结果是否合理。

第七条  项目管理评价。主要包括项目组织实施管理和引智专项资金管理。项目组织实施是否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相应的管理制度、良好的配套条件;引智专项资金是否及时到位、资金管理使用及财务管理情况、项目单位资金配套及同级财政资助情况等。

第八条  项目效果评价。主要包括人才培训效益及引智贡献率;项目实施前后的经济、社会效益对比;项目实施对人、自然、资源是否带来可持续影响;项目与其服务对象对项目实施的满意程度。

 

第三章  评价程序和方法

 

第九条  引智项目绩效评价每年进行一次,当年度 10 月开始实施,12 月中旬完成。

第十条  引智项目绩效评价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主要负责制定绩效评价办法和设计绩效评价内容体系,指导各市、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根据相关规定公布绩效评价结果。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及省直有关部门(单位)按照省统一部署和要求,主要负责组织开展本市、本部门(单位)范围内的绩效评价,并对绩效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十一条  市级和部门自评。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对本市、本部门(单位)引智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自评。自评分为日常评价和年度评价。

(一)日常自评。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在引智项目实施过程中,要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抽查的办法,对引智项目实施过程进行日常考核监督。日常评价结果应作为年度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年度自评。引智项目实施单位对所实施项目逐一进行自评,并形成项目绩效报告报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对各引智项目实施单位所报资料进行审查核实并开展绩效评价,于当年度 11 月 10 日前,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送本年度引智项目实施绩效评价资料。绩效评价资料主要包括:年度绩效评价报告(按引智项目类别分别提供)和引智项目费用决算等。

第十二条  省级绩效评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全省引智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书面审查,对全部重点引智项目和其他不少于 30%的引智项目进行实地复审,并形成全省引智项目绩效评价报告,于当年 12 月中旬送省财政厅。

第十三条  市级和部门自评及省级绩效评价可根据需要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实施。

 

第四章  绩效评价结果的使用

 

第十四条  根据各市及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年度绩效评价报告,确定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四个等级,分别为:优秀(90 分及以上)、良好(70-89 分)、合格(60-69 分)、不合格(59 分及以下)。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将以适当形式将绩效评价结果在全省公布。

第十五条  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安排下一年度引智项目计划、分配引智项目资助资金依据。对绩效评价结果优秀、良好的市或省直部门(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将予以通报表扬并加大支持或继续支持;对绩效评价结果不合格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相应扣减或取消下年度引智专项资金资助。

第十六条  在绩效评价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和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在财政专项资金管理领域实行信用负面清单制度的通知》(鲁财预〔2014〕15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各市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应及时总结在绩效考评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并加以推广。对绩效考评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不断完善管理措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引智项目实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本部门(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引进外国专家项目年度绩效评价报告(参考提纲)

2.出国(境)培训项目年度绩效评价报告(参考提纲)

3.引智成果示范推广项目年度绩效评价报告(参考提纲)

 

附件 1

 

引进外国专家项目年度绩效评价报告

(参考提纲)

 

一、项目基本概况。

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总结分析(长期目标、年度目标、效益目标等完成情况,如目标未完成说明未完成绩效目标及原因)。

三、项目组织实施情况及取得的实效。

四、聘请专家在项目实施中发挥的作用。

五、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六、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七、项目绩效评价结论及改进建议。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九、附件:××年度山东省省级引进外国专家项目绩效评价表和引进外国专家项目费用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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