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遴选2025/2026年度匈牙利互换奖学金留学候选人的通知

作者:时间:2024-12-05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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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关于遴选2025/2026年度匈牙利互换奖学金留学候选人的通知》要求,为做好我校选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派类别及留学期限

本科生:留学期限为36-48个月(英语或匈语授课,匈语授课人员可额外申请一年匈语预科);

本硕连读硕士研究生:留学期限为60-72个月(英语或匈语授课,匈语授课人员可额外申请一年匈语预科);

硕士研究生:留学期限为18-24个月(英语或匈语授课,匈语授课人员可额外申请一年匈语预科);

(网上申报时具体留学期限请以匈方接收院校学制为准,申请匈语预科学习人员,留学期限应在原学制基础上增加12个月,请在学习计划中明确。)

二、资助内容

 留学期间享受匈牙利政府提供的奖学金,国家留学基金提供互换奖学金出国留学人员补贴及一次往返国际旅费。需参加预科学习的人员,匈方会在奖学金证明中明确,其奖学金身份仅保留到预科课程结束,之后匈方将再出具专业学习阶段的奖学金证明。

三、申请条件

1.符合当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派指南》(附件1)中规定的申请条件。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品德良好、遵纪守法,具有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人民的责任感和端正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3.具有良好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恪守学术道德、遵守学术规范,在工作、学习中表现突出,具有学成回国为国家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使命感。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不具有国外永久居留权,申请时年龄满18周岁(2007年8月31日前出生)。

5.身体健康,心理健康。

6.本科生:本科在读一年级学生;

 本硕连读硕士研究生:本科在读一年级学生;

 硕士研究生:应届本科毕业生。

7.语言要求

 匈方接收院校一般使用英语授课,申请人的英语水平须满足各接收院校的要求并在申报时提交相应语言水平证书(相关要求请登陆http://www.stipendiumhungaricum.hu/查询)。匈方英语语言要求采用欧洲共同语言参考标准(具体标准请登陆http://www.stipendiumhungaricum.hu/查询),层级从A1至C2,大部分接收院校要求为B2级,其对应iBT托福成绩为90分,PBT托福成绩为550分、剑桥英语证书“B”级、雅思5.0分;

申请使用匈牙利语作为授课语言且匈语水平未达到入学要求的,须进行为期一年的匈语预科学习,一年后通过匈方语言考试并获得入学资格的留学人员方可进入专业课程学习;如未通过,奖学金终止并根据规定按期回国。

四、选拔方式及时间安排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本次匈牙利互换奖学金留学候选人人选的选拔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的方式。具体申请流程如下:

1.申请者填报《德州学院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申请表》(附件2)以及《中方信息平台应提交的申请材料及说明》(附件3),申请材料经学院相关负责人初审后,以学院为单位于12月12日17:00前报送国际交流合作处(厚德楼1303室),电子版发送到邮箱13953814614@163.com,逾期或材料不全者将不予受理

2.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审核通过后,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9日登陆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https://sa.csc.edu.cn/student)进行网上报名。同时,申请人需于2025年1月15日前登录匈方网上申报系统(www. stipendiumhungaricum.hu)完成报名并按要求提交对外联系材料,具体材料要求见《应提交的对外联系材料及说明》(附件4)。

3.国家留学基金委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按照当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选派办法执行,并向匈方提交留学候选人名单。匈高校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安排留学候选人参加入学考试,最终录取结果以匈方通知为准。

4.所有留学候选人将于2025年7月开始陆续收到匈方反馈,被录取人员应按计划派出,不得擅自放弃留学资格。一般在当年9-10月派出,录取结果及派出时间以匈方通知为准。


联系人: 国际交流合作处井老师  电话: 8106326

         


                                                                国际交流合作处、学生工作部

                                                                          2024年12月5日


附件1:《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派指南》

附件2:《德州学院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申请表》

附件3:《中方信息平台应提交的申请材料及说明》

附件4:《应提交的对外联系材料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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